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专题报道>河湖长制>政策规章

关于明确河湖违法圈圩和违法建设专项整治行动相关事项的通知

时间:2019-02-12 09:51 来源:苏州市水务局 访问量:
【字体:

各市、区河长办:

  《关于在全市开展河湖违法圈圩和违法建设专项整治行动的方案》已由十二届市委第 85 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为有效推进全市“两违”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明确整治范围

  全市所有由省、市、县、镇、村领导担任河湖长的河湖,其中列入《江苏省骨干河道名录》(苏政复〔2010〕27号)的93条河道、《江苏省湖泊保护名录》(苏政办发〔2005〕9号)的94座湖泊列入市级专项整治范围,县级领导担任河湖长的河湖列入县级专项整治范围,镇、村级河道统一列入镇级专项整治范围。

  二、明确排查界限

  1988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施行为时间界线。河湖管理范围为:有堤防的河道,以背水坡堤脚处为界;无堤防的河道,以河口线(直立护岸的,河口线为护岸临水边界线;斜坡护岸的,河口线为斜坡与河岸的交界线)向外五至十米为界;有堤防的湖泊,以背水坡堤脚外不小于十米为界,背水坡有顺堤河的,以顺堤河外河口为界;无堤防的湖泊,以河口线不小于二十米为界。河湖管理范围内陆域、水域、河湖底和空间内的所有项目均列入此次排查范围;河湖管理范围与河湖保护范围之间的项目也一并排查。

  三、明确时间节点

  列入《江苏省骨干河道名录》的93条河道、《江苏省湖泊保护名录》的94座湖泊,2019年2月15日完成排查,并上报《河(湖)违法圈圩和违法建设专项整治工作汇总表》,2019年3月25日完成方案编制,并上报经总河长确认的整治方案。列入县级专项整治范围的河湖排查要在2019年4月底前完成,2019年6月25日完成方案编制。列入镇级专项整治范围的河湖排查要在2019年6月底前完成,2019年8月25日完成方案编制。对情况复杂的历史遗留项目,一项目一方案,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

  四、明确整治要求

  影响甚微的,应在2019年12月底前采取措施消除影响;严重影响的,应在2020年6底前清理整治到位,确有困难的应于2020年底全面整治到位;对手续不全且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可补办手续的应在2020年6月底前完成许可。省级领导担任河湖长的长江、太湖、望虞河、太浦河、京杭运河、淀山湖“两违”由省级负责验收,由市领导担任河湖长的其他29条座河湖由市级负责验收,其他违法项目由各地按批准的方案组织验收,市级组织抽查复核,验收标准待省下发后另行制定市级验收标准。

  附件:

  1、93条列入《江苏省骨干河道名录》河道

  2、94座列入《江苏省湖泊保护名录》湖泊

苏州市全面深化河长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2月1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
TOP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