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河长办:
根据《关于全面深化河长制改革的实施方案》要求,各地全面设置了各级河(湖)的河长制公示牌,为我市全面深化河长制改革工作推进起到了良好的宣传监督作用。为进一步突出河长制公示牌的宣传引导效果,规范河(湖)岸线管理范围内各类标示牌的设立和管理,达到“统一布置、协调美观、节约空间、集中宣传”的总体要求,现将相关内容明确如下:
一、设立标准
河(湖)岸线管理范围内各类标示牌应设立在沿线醒目位置,并集中竖立,但不宜太靠近公路。同一区域内各类标示牌,应以河长制公示牌为主轴对称竖立,沿河(湖)岸线呈一字排列,高度统一。
有特殊要求的标示牌(警示牌、界桩、排污口标示牌等)应在规定位置单独设立。
二、管护要求
各类标示牌的管护由属地负责,由各市区河长办明确管护单位,并安排专人定期巡查维护,各级河(湖)长应加强对应河(湖)范围内的各类标示牌检查。
各类标示牌公布信息有调整,河长制公示牌与《关于设立河长公示牌的通知》(苏市河长办〔2017〕14号)要求不一致的,竖立单位应及时进行更新替换。各类公示牌存在被涂抹、损坏、遮挡、丢弃等行为时,应及时进行修复或补充设立。
三、经费保障
各级河长办承担本级河长制公示牌的制作经费,村级河长制公示牌制作与管护经费由镇级河长办承担,各级河长办应落实经费预算。
其它河(湖)岸线管理范围内各类标示牌权属单位应落实标示牌的维护资金,做好经费保障。
苏州市全面深化河长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9月6日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