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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节约用水条例》(修改)解读稿

时间:2020-03-02 14:42 来源:苏州市水务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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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8日,苏州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修改《苏州市节约用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决定,《条例》包括总则、用水管理、效率控制、再生水和雨水利用、法律责任、附则共六章三十八条。5月31日,经江苏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批准,修改后的《条例》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修改,顺应“绿色发展”时代要求,突出地方特色,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对科学合理利用水资源作出全面规定。现就修改条款作以解读

水质型缺水亟须节水新措施

苏州是水网地区,水资源丰富。但是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的推进,人口的急剧膨胀,水污染加剧,苏州这个丰水地区出现了水质型缺水,成为制约苏州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

据有关资料显示,每节约使用一吨水就可以减少0.8吨废水。自2010年,苏州率先出台并实施《条例》以来,我市节水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步:苏州市区2011年以优异成绩获得“国家节水型城市”称号,全市于2015年建成了全国首个节水型城市群;7年来,市民节水意识普遍增强,市区人均日居民生活用水量在经济社会迅速发展的前提下基本保持了稳定;开展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以来,非居民用水效率逐步提高,市区公共供水计划用水率由30%提高至93.59%,万元工业增加值取水量由26.72立方米/万元降至9.60立方米/万元。这些都对改善苏州水环境、保护生态环境起到了积极作用。

党的十九大提出了“实施国家节水行动”,把节水管理提升到国家行动层面。为适应国家对节水管理新要求以及“放管服”改革要求,为与上位法保持一致、保持法制统一,为提升地方性法规可操作性,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迫切需要对《条例》进行修改。

“2019年我市将迎来第二轮国家节水型城市复查,把国家最新的节水要求形成条款纳入《条例》,体现了市人大对节水工作的高度重视,在下一轮复查中,作为一个工作亮点能够更好地展示我市节水工作的力度。”市水利(水务局)负责人说。

本次修改,主要是对法律依据、计划用水单位的界定标准、用水计划核定与调整、节水“三同时”制度的落实、节水型园区和合同节水等方面进行修订或新增,严控总量、管住增量、优化存量,为拧紧用水总开关明确了实现路径。

提高计划用水单位标准

规范新增用水计划

我市计划用水率为90%,2019年全国节水型城市复查时计划用水率不应小于95%,两者之间尚有5%的缺口,结合我市用水实际,必须将年用水量五千立方米以上的单位用水纳入计划用水管理。因此,《条例》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居民生活用水和年使用公共供水(即自来水,下同)五千立方米以下的单位用水,实行定额用水管理;年使用公共供水超过五千立方米的和使用自建取水设施的单位(以下简称计划用水单位)用水,实行计划与定额相结合的用水管理。”

为进一步规范新增计划用水单位申请用水计划和计划用水单位增加用水计划,修改后《条例》第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设计年用水量五千立方米以上的新增计划用水单位办理公共供水接水登记手续前,应当向节约用水管理机构申请用水计划。”

将第二款改为第三款,修改为:“计划用水单位因建设、生产、经营等需要增加用水计划的,应当向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增加用水计划:(一)内部管网泄漏,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二)用水单耗、重复利用率等主要用水指标未达到行业标准的;(三)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水器具的;(四)拖欠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增加用水计划的情形。”

分类细化规定明确

超计划加价水费

由于第十二条表述不够清晰,难以理解用水单位超计划或者超定额的加价收费的标准,修改后《条例》第十二条按照用水单位取用地表水、用水单位使用公共供水和居民生活用水三种类型分别予以表述。修改为:“单位用水实行超计划或者超定额累进加价收费制度。用水单位取用地表水超计划或者超定额百分之五以上不足百分之十的部分按照水资源费的一倍加收;百分之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二十的部分按照二倍加收;百分之二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三十的部分按照三倍加收;百分之三十以上的部分按照五倍加收。”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用水单位使用公共供水超计划或者超定额的,按照公共供水的基本水价和前款规定幅度加收。”

将第四款修改为:“实施抄表到户的区域,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阶梯式计量水价分档水量及水价标准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听证程序后制定。” 关于累进加价水费和阶梯式水费的加价部分的收取和用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3〕2676号)规定:“实行阶梯水价后增加的收入,应用于供水企业实施户表改造、弥补供水成本上涨和保持第一级水价相对稳定等。”因此,阶梯式水费加价部分直接由供水企业收取并用于供水企业,不上缴财政专户。同时,《江苏省节约用水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计划用水户超计划使用公共供水的,实行累进加价收费,累进加价收费的加价部分全额上缴财政专户,用于水资源节约和保护。”因此,对《条例》第十三条相应修改为:“累进加价水费由节约用水管理机构负责收取;阶梯式水费由供水企业收取。累进加价水费的加价部分全额上缴财政专户,专项用于水资源节约和保护。”

落实“三同时”要求加强建设项目节水设施 为了使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的要求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阶段能够落实,根据《江苏省绿色发展条例》的相关规定,修改后《条例》新增第十六条:“民用建筑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符合绿色建筑设计标准中的水资源综合利用方案、雨水利用、节水措施等节约用水要求。不符合绿色建筑设计标准中的节约用水要求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

根据《江苏省节约用水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第十七条:“年取用水十万立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节约用水管理机构不得核定用水计划,供水企业不得正式供水。”

根据《江苏省节约用水条例》关于规划用地面积的规定,《条例》将原规定的“五万平方米”修改为“二万平方米”,在第三十一条规定:“规划用地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项目,应当配套建设雨水净化、渗透和收集利用设施。”

市容和绿化养护禁用公共供水

为节约优质水资源,同时考虑到现实状况和法规的可操作性,《决定》将《条例》第三十条修改为第三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规划和建设取用再生水、雨水或者河水的相关配套设施。绿化、景观、环卫等用水,优先选择使用符合标准的再生水、雨水或者河水,减少公共供水使用量。市区(含吴江区)自2019年7月1日起、县级市自2020年7月1日起,除喷雾降温、降尘外,公共绿化浇灌、道路冲洗不得取用公共供水。新建项目景观用水不得取用地下水和公共供水。景观用水包括人造水景的湖、水湾、瀑布和喷泉等,但用于体育活动的瀑布、游泳池除外。”明确了公共绿化浇灌和道路冲洗,以及新建项目景观用水不得使用公共供水。 提高处罚额度 严格法律责任

修改后《条例》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江苏省节约用水条例》中已经规定了的相关法律责任进行了删除,同时,提高了处罚条款的额度,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国家重要基础设施和水利工程安全保护区域开凿浅层地下水井,或者擅自在城市、集镇内居民住宅区等建筑物密集地区开凿浅层地下水井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新建项目景观用水不得使用公共供水的新规定,修改后《条例》增设了第三十六条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新建项目景观用水取用地下水或者公共供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保持法制统一对接上位法规定

《条例》中关于编制节约用水规划的条款、水平衡测试的条款、用水审计的条款和特殊用水行业尾水利用的条款分别与《江苏省节约用水条例》相关条款不符,《条例》的相应条款进行了修改。第十九条规定:“重点计划用水单位应当每三年开展一次水平衡测试,其他计划用水单位应当每五年开展一次水平衡测试。当产品结构或者用水工艺发生变化时,应当重新进行测试。计划用水单位超计划用水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应当及时进行水平衡测试。”

 第二十条规定:“本市建立用水审计制度。市、县级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重点计划用水单位定期进行用水审计。超计划用水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计划用水单位,应当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用水审计,并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用水效率的措施。”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公共供水管网改造,逐步开展管网独立分区计量管理。”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以水为主要原料生产饮料、饮用水等产品的企业,应当采用节约用水生产工艺、技术和设备,原料水的利用率不得低于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尾水应当重复利用。”

 节水型社会呼吁全民共同行动

水是人类生存和发展不可或缺、不可替代的宝贵资源。解决“水乡”缺水、“水乡”解渴的问题,根本保证是依法治水、依法节水,依靠法治保障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修改后的《条例》突出苏州特色,进一步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对科学合理利用水资源作出全面规定。

为推动建立节水型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明确各级政府、各职能部门和用水单位的不同责任,修改后《条例》新增一条作为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定期公布水效领先单位、水效指标等方式,推动全社会建立节水型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商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节水型工业园区建设进行政策引导,支持和优先安排节约用水技术改造、海绵城市建设等项目或者资金。鼓励用水单位采用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产品的成果转化和应用,探索合同节水模式。”

《条例》还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再生水、雨水以及河水的利用,并结合实际对工业、农业、服务业、绿化、市容市政等方面的节水工作分别作出规定。

节水型社会,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需要每个人付出努力。自觉遵守和严格执行法律法规,才能显现其生命力。正如《条例》所倡导的,建立政府调控、市场引导、公众参与的机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节约用水不仅需要严格落实法律法规,更需要通过全面树立科学的用水观念,增强全民节约用水的主人翁意识,提高公民的法治精神,做到自觉节约用水、珍惜水资源、维护水安全,推动节水工作走上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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