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障公众知情权和参与权,广泛凝聚社会共识和智慧,增强立法的科学性,提高立法质量,现将《苏州市水务局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希望广大市民和相关单位积极献言献策,并于2019年12月15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1017925122@qq.com;
(二)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苏州市新区玉山路11号 苏州市水务局政策法规处收(邮编:21501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苏州市水务局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字样。
联系人:王亚男 68250490
苏州市水务局
2019年12月1日
《苏州市水务局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失信惩戒机制,重塑社会法人和自然人信用,鼓励失信社会法人和自然人不断完善自身信用,依法履行社会诚信义务,规范市级社会法人和自然人水务信用管理系统失信信息的信用修复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江苏省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苏政办发〔2013〕99号)、《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苏政办发〔2013〕100号)、《江苏省社会法人信用基础数据库信用修复办法(试行)》(苏信用办〔2016〕47号),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信用修复是指社会法人和自然人在一定期限内主动纠正其在水务行业因非主观故意因素导致的失信行为,按照一定条件,经规定程序,获准停用或缩短失信行为记录使用期限,重建信用的过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失信记录是指本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执法机构作出决定并被苏州市信用管理系统记录的失信信息。
第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市水务信用修复工作。
第五条 信用修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失信主体已对失信行为进行了纠正,并取得明显成效,该失信行为的不良社会影响已基本消除。
(二)该失信行为自纠正之日起,1年内未再发生同类失信行为。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予以信用修复:
(一)1年内有严重失信行为的,或1年内有3次及以上较重失信行为的。
(二)企业已进入破产程序的。
(三)距离上一次信用修复时间不到1年的。
(四)5年内信用修复累计满2次的。
(五)5年内同一类失信行为已修复1次的。
(六)社会法人无故不纠正相关失信行为或者无故不参加约谈、约谈事项不落实,经督促后仍不履行的。
(七)市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认为存在不能实施信用修复的其他失信行为。
第七条 信用修复程序如下:
(一)提出申请。申请人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的信用修复申请表(附件1),信用修复承诺书(附件2)、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和修复证明材料(行政处罚文书、缴款凭证等)等。
(二)受理申请。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申请人实际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受理的决定。如果有第六条规定相关情形出现的,不予受理。
(三)提出修复决定意见。决定受理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根据申请人整改情况和管理要求,并结合原企业失信行为信息采集部门意见,集体讨论决定,并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修复决定意见。
(四)公示。拟同意信用修复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第三方提出异议并附具体证明材料的,经核实后,领导小组应当重新审定申请人失信行为及评估整改情况并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修复决定意见。
(五)数据处理。公示期间无异议的,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信用修复决定书》(见附件3),在门户网站系统中完成数据处理。
第八条 失信信息修复期间(受理申请至决定意见出台前),应当在该信息上打上“信用修复中”的标识,不影响其公示与处理。
第九条 社会法人和自然人在办理信用修复过程中,未真实反映情况,造成修复失当的,将作为失信记录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开,并录入苏州市信用管理系统。
第十条 市辖各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信用修复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苏州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月*日发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