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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防汛防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时间:2020-06-06 11:41 来源:苏州市水务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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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苏州市防汛防旱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1559日经市政府批准,由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苏州市防汛防旱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56


苏州市防汛防旱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市防指

2.2 指挥、副指挥职责

2.3 成员单位职责

2.4 应急工作组

3 监测预报、预警与预防

3.1 监测预报

3.2 预警

3.3 预防

4 应急响应

4.l 总体要求

4.2 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4.3 应急响应启动程序

4.4 应急响应行动

4.5 信息报告与发布

4.6 应急响应结束

5 应急保障

5.1 队伍保障

5.2 供电保障

5.3 交通运输保障

5.4 医疗卫生保障

5.5 治安保障

5.6 物资保障

5.7 资金保障

5.8 社会动员

5.9 防汛防旱决策系统

5.10 宣传、培训和演练

6 后期处理

6.1 救灾

6.2 社会救助

6.3 防汛抢险物料补充

6.4 水毁工程修复

6.5 灾后重建

6.6 保险

6.7 防汛防旱工作评价

7 奖惩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定义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8.3 预案解释部门

8.4 预案实施时间

9 附件

9.1 市防指组织体系结构图

9.2 防汛防旱应急响应流程图

9.3 防汛防旱应急响应启动条件表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提高全市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规范全市防汛防旱及应急抢险工作,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损失,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江苏省防洪条例》《江苏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苏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苏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境内发生的以及发生在邻近地区但可能对本市产生重大影响的水旱灾害的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水旱灾害包括:洪涝、风暴潮、干旱以及可能由此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

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防为主,防灾救灾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与非常态救灾相统一,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应对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坚持以人为本,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为首要目标;实行在各级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首长负责制、分级、分部门负责制以及行政、技术人员岗位责任制;坚持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抢、救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坚持依法防汛防旱,实行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的原则。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苏州市人民政府设立苏州市防汛防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指),各市、区、镇(街道)人民政府设立本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防汛防旱工作。有关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防汛防旱指挥机构,负责本单位防汛防旱工作,并服从当地防汛防旱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2.1 市防指

2.1.1 市防指机构组成

市防指由市政府分管应急的副市长任指挥,分管水务的副市长任常务副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水务局主要负责人、应急局主要负责人、苏州军分区分管负责人、武警苏州支队分管负责人任副指挥,成员由宣传部、发改委、教育局、工信局、公安局、财政局、资源规划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园林绿化局、城管局、交通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文广旅局、卫生健康委、应急局、粮食和储备局、人防办、供销总社、便民服务中心、轨道交通集团、供电公司、通信行业管理办公室、气象局、水文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市防指的办事机构为苏州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防办)。

市防指机构组成调整具体由市政府相关文件明确。

2.1.2 市防指职责

市防指负责组织指导全市的防汛防旱工作。组织开展汛前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做好汛前各项准备工作,及时处置发现的问题;制定全市防汛防旱预案,及时掌握雨情、水情、工情和灾情,启动、结束防汛防旱应急响应,部署和组织实施抗洪抢险,组织灾后处置,并做好防汛防旱相关协调工作。

2.2 指挥、副指挥职责

指挥职责:综合研判防汛防旱形势,负责指挥Ⅰ级应急响应时的防汛防旱及抢险救灾工作。具体职责是主持召开市防指成员会议,指挥防汛防旱和抢险救灾工作;主持重要的防汛防旱会商会议,研究总体调度方案、抢险救灾部署等;及时向江苏省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省防指)、市委、市政府报告汛情、灾情和应对措施;请示省防指调派物资、部队支援抢险救灾。

常务副指挥:受指挥委托,负责指挥Ⅱ级应急响应时的防汛防旱及抢险救灾工作。当灾害仍在发展且有扩大趋势时,提请指挥提高响应级别;指挥外出时,全面主持市防指工作。

副指挥职责:协助指挥工作,负责重大防汛防旱事件协调工作。负责Ⅲ级、Ⅳ级应急响应时的防汛防旱指挥工作,当灾害仍在发展且有扩大趋势时,提请指挥提高响应级别。

2.3 成员单位职责

苏州军分区:协调解放军驻苏部队、预备役部队和民兵,支持地方抗洪抢险,协助地方完成紧急清障等任务。

武警苏州支队:协调驻苏武警部队参加支持地方抗洪抢险,加强对重要目标的安全保卫,协助公安部门维护防汛抢险和社会治安秩序,协助地方组织群众转移和安置。

宣传部:把握全市防汛防旱工作宣传导向,协调新闻媒体做好新闻报导及灾害性天气警报、水雨情预警、应急响应等信息的播发,做好防灾减灾、避险自救等知识的宣传工作。

发改委:负责与防汛防旱工程建设、除险加固、水毁修复工程等有关的防灾减灾重要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对上争取;负责防汛抢险时所需电力的供应和调度。

教育局:负责全市学校的防汛防旱安全工作,督促做好学校及培训机构停课、学生转移等工作。

工信局:负责指导水旱灾害影响地区有关工业企业人员开展自救互救。

公安局:负责维护防汛抢险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负责道路交通临时管制;依法查处盗窃、哄抢防汛防旱器材、物料及破坏水利、水文、通信设施的案件。

财政局:负责及时安排抢险救灾、应急抢修、险工隐患处理、水毁工程修复等经费。

资源规划局:负责做好防汛防旱设施建设的规划选址工作;负责水旱灾害发生时地质灾害预警和监测工作。

生态环境局:负责对灾害次生的水环境污染、水生态环境破坏开展应急监测,提出环境污染控制和处置的建议,监督指导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

住建局:负责建筑工地的防汛工作;协助属地政府做好居住在危险房屋的群众的撤离疏散工作。

园林绿化局:负责苏州城区所管辖的园林、名胜古迹和古树名木的防汛防旱安全;及时清除被风雨刮倒、折断影响交通、供电、通信等安全的树木;必要时及时通知园林景区停止营业。

城管局:负责市管道路、桥梁等市政设施的管理维护和抢险工作;负责广告牌、灯箱、霓虹灯等户外设施安全管理的监督。

交通局:负责协调救援人员和抢险救灾物资的运输车辆和船舶;发布航道限速行驶和停航通告;负责所辖江、河、湖通航水域船只、浮筒、浮码头等人员的转移撤离工作;做好航道清障工作。

水务局: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负责水旱灾害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

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渔)业的防汛防旱、抢险救灾工作;清除在水域内非法设置的渔簖、缯网、围网、拦网等行洪障碍;汛情紧张时及时撤离水面、渔塘的有关渔业人员;及时提供农业受灾情况。

文广旅局:组织广播、电视部门做好新闻报导及灾害性天气警报、水雨情预警、应急响应等信息的播发,做好相关宣传报道工作;负责对重大活动、旅游景区等发布安全提示信息,根据预警级别督促关闭旅游景区,指导旅游景区做好防御及游客避险、救护、疏导和转移工作,保障游客安全。

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开展伤病人员医疗救治和灾区卫生防疫工作;及时提供灾区疫情与防治信息。

应急局:统筹消防等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指导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各级各部门及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指导应急救援,组织协调有关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协调重要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因灾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依法统一发布灾情信息;负责监督、指导灾害发生时的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发生危险化学品爆炸、泄漏等安全事故及次生灾害。

粮食和储备局:负责市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市应急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救灾物资的调出。

人防办:负责人防工程的防汛安全工作。

供销总社:协助做好防汛抢险和生产救灾物资的供应工作。

便民服务中心:及时提供群众反映的灾情、汛情等信息,做好沟通和解释工作。

轨道交通集团:负责轨道交通设施的防汛排涝工作,确保安全运行。

供电公司:保障防汛、排涝及抗旱用电;及时修复受破坏的供电设施。

通信行业管理办公室:组织、督促市广电总台、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加强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系统的维护,确保应急期间的通信畅通,并制定通信系统备用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

气象局:及时提供天气预报、灾害性天气专报和实时气象信息,预测天气发展趋势;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预警信号;开展灾害成因的气象分析。

水文局:负责水雨情的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做好水文信息的统计分析。

2.4 应急工作组

当确定为Ⅰ级和Ⅱ级应急响应时,市防指抽调相关人员成立综合组、抢险救灾组、宣传组、专家组等应急工作组。市防指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工作,按市防指要求集中办公。必要时由市委、市政府领导带队,组成防汛工作组赴各地指导防汛防旱工作。

2.4.1 综合组

由财政局、水务局、应急局、气象局、水文局组成。市政府分管水务的副秘书长任组长。

主要工作职责:掌握水雨情和气象信息;审定发布水情调度方案;组织防汛会商,根据险情拟定抢险方案,部署抢险救灾工作;综合并报送汛情、灾情及防汛防旱信息,起草防汛防旱通知;紧急下拨救灾经费;负责纵向、横向和各组的综合协调工作。

2.4.2 抢险救灾组

由苏州军分区、武警苏州支队、工信局、公安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园林绿化局、城管局、交通局、水务局、文广旅局、卫生健康委、应急局、粮食和储备局、供销总社、供电公司组成。市政府分管应急的副秘书长任组长。

主要工作职责:负责各类险情的抢险救灾;调度抢险救灾物资、设备、船只及抢险小分队;维护社会治安;负责重要部门、单位的供电、通信、交通保障;负责易燃易爆和有毒等化学品的处理;负责抢险、遇险伤病人员的救治;制订救灾计划,调拨、发放救灾物资,组织卫生防疫。

2.4.3 宣传组

由市委宣传部、水务局、文广旅局、气象局、便民服务中心、通信行业管理办公室等组成。市委宣传部分管负责人任组长。

主要工作职责:负责对新闻媒体报道的协调和指导,组织和接待新闻采访;负责抗洪抢险和水旱灾害信息的对外发布和宣传报导,必要时召开新闻发布会。

2.4.4 专家组

由水务局、气象局、水文局及有关设计、施工等单位组成。市水务局分管负责人任组长。

主要工作职责:负责雨情、水情、天气变化趋势等情况的收集、汇总、分析;负责洪水、暴雨、风暴潮、旱情的预测预报工作;制订各类险工险段的抢险技术方案及重大险情的现场指导。

3 监测预报、预警与预防

3.1 监测预报

各级气象、水务、水文、资源规划部门应加强对暴雨、洪水、风暴潮、旱情、水情、工情、地质灾害的监测和预报,将结果报告有关防指,并按权限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遭遇重大灾害性天气时,应加强联合监测、会商和预报。

3.2 预警

3.2.1 预警信息

1)气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预警,并依法统一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与同级水务、应急管理部门实现卫星图像数据、气象监测预报预警服务信息共享。

2)水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文监测,承担水情旱情预报。根据《江苏省水情旱情预警发布管理办法(试行)》,依法发布水情旱情预警;水利工程险情按照有关预案及时发布预警。

3)资源规划部门组织与防汛有关的地质灾害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工作,依法发布地质灾害预警。

建立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定期会商制和日报制。各级防指在汛前、入梅、出梅、汛后组织定期会商,必要时根据防汛防旱形势随时会商;汛期,气象部门每日两次向本级防指报告监测、预报、预警信息,每周一次报送上周天气情况和本周预报信息,遇突发情况,应及时报送。市防指成员单位及其它有关部门和单位都有责任和义务,向市防指及时报送掌握和了解的相关信息。

3.2.2 预警等级

根据水旱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发展情况和紧迫性等因素,由低到高划分为Ⅳ级(一般)、Ⅲ级(较大)、Ⅱ级(重大)、Ⅰ级(特别重大)四个预警级别,并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加以表示。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纸、通信、信息网络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3 预防

各级各部门应按照职责要求做好各项预防工作,组织各单位与公民积极开展自我防范。

3.3.1 预防准备

1)组织准备:构建水旱灾害易发重点区域防御机制和监测网络,落实到责任人、抢险队伍和预警措施,加强专业机动抢险队和服务组织的建设。

2)工程准备:对存在病险的河湖堤防、涵闸、泵站等各类水利工程实行应急除险加固;对跨汛期施工的涉水工程,落实安全度汛方案。

3)预案准备:修订完善各类江河湖泊等防汛防旱工程抢险预案和城市防洪预案,水利工程调度方案,应急水量调度方案等。

4)物资准备: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分区域储备必要的抢险救灾物资和设备,在重点防御部位,现场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及救灾物资和设备。

5)通信准备:充分利用公用通信网络,确保通信专用网、水旱灾害易发区的报警反馈系统完好和畅通。健全水文、气象信息共享网络,确保雨情、水情、工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及时传递。

3.3.2 检查巡查

1)各级防汛防旱指挥部应定期组织开展防汛防旱工作检查,对发现问题及隐患,责成有关部门和单位限期整改。

2)教育、住建、园林绿化、城管、交通、水务、文广旅、供电、通信等部门加强对学校、建筑工地、园林树木、市政、交通、水利、旅游景区、供电、通讯等设施的检查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住建、农业农村、应急等部门按职责分别组织对危险区域人员、房屋和船只等进行调查,并登记造册,报同级防汛防旱指挥部备案。

4 应急响应

4.l 总体要求

各级防汛防旱指挥部密切关注实时雨情、水情、工情、旱情、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程序。每年的51日至930日为汛期,进入汛期后,各级防汛防旱指挥部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按洪涝、干旱灾害及水利工程险情的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将应急响应分为Ⅳ级(一般)、Ⅲ级(较大)、Ⅱ级(重大)和Ⅰ级(特别重大)四级。

4.2 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当发生水旱灾害时,市防指应严格按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启动相应等级应急响应,必要时也可参照上级防指应急响应启动等级启动本市应急响应。

4.2.1 Ⅳ级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经综合研判后,启动Ⅳ级响应。

1)长江流域发生一般洪水,长江江阴萧山站洪水位达到6.50米(吴淞高程镇江基面,下同),且有继续上涨趋势;或太湖流域发生一般洪水,太湖平均水位达到4.00米;或苏州城区发生一般洪水,京杭运河枫桥站水位达到4.00米、阳澄湖湘城站水位达到3.80米、陈墓荡陈墓站水位达到3.70米,且有继续上涨趋势;或全市两个以上水系分区同时发生一般洪水。

2)流域性、区域性工程出现管涌等一般险情。

3)太湖平均水位低于2.95米。

4)发生轻度干旱,可能会造成一个以上县级饮用水水源地水源不足。

4.2.2 Ⅲ级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经综合研判后,启动Ⅲ级响应。

1)长江流域发生较大洪水,长江江阴萧山站洪水位达到7.00米,且有继续上涨趋势;或太湖流域发生较大洪水,太湖平均水位达到4.20米;或苏州城区发生较大洪水,京杭运河枫桥站水位达到4.20米、阳澄湖湘城站水位达到3.90米、陈墓荡陈墓站水位达到3.80米,且有继续上涨趋势;或全市两个以上水系分区同时发生较大洪水。

2)长江、太湖堤防或流域性水利工程出现漏洞、滑坡等较大险情。

3)太湖平均水位低于2.90米。

4)发生中度干旱,河、湖取水口水位较低,饮用水水源地水源不足,造成1个县级供水片区内较大区域停水。

4.2.3 Ⅱ级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经综合研判后,启动Ⅱ级响应。

1)长江流域发生大洪水,长江江阴萧山站洪水位达到7.50米,且有继续上涨趋势;或太湖流域发生大洪水,太湖平均水位达到4.66米;或苏州城区发生大洪水,京杭运河枫桥站水位达到4.50米、阳澄湖湘城站水位达到4.00米、陈墓荡陈墓站水位达到3.90米,且有继续上涨趋势;或全市两个以上水系分区同时发生大洪水。

2)长江、太湖堤防或其它流域性水利工程出现陷坑、漫溢等重大险情。

3)太湖平均水位低于2.85米。

4)发生重度干旱,河、湖取水口水位低,饮用水水源地水源严重不足,造成1-2个县级供水片区局部或全部停水。

4.2.4 Ⅰ级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经综合研判后,启动Ⅰ级响应。

1)长江流域发生特大洪水,长江江阴萧山站洪水位达到8.00米,且有继续上涨趋势;或太湖流域发生特大洪水,太湖平均水位达到历史最高水位4.97米;或苏州城区发生特大洪水,京杭运河枫桥站水位达到4.95米、阳澄湖湘城站水位达到4.15米、陈墓荡陈墓站水位达到4.10米,且有继续上涨趋势;或全市两个以上水系分区同时发生特大洪水。

2)长江干流重要河段、太湖堤防或流域性水利工程发生崩岸、决口等特别重大险情。

3)太湖平均水位低于2.80米。

4)发生极度干旱,河、湖取水口水位过低,饮用水水源地水源枯竭,造成3个及以上县级供水片区局部或全部停水。

4.3 应急响应启动程序

Ⅳ级响应,市防指副指挥批准,由苏州市防汛防旱指挥部或授权苏州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办公室发布。

Ⅲ级响应,市防指常务副指挥批准,由苏州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发布。

Ⅱ级响应,市防指指挥批准,由苏州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发布。

Ⅰ级响应,市防指指挥报市政府市长批准,由苏州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发布。

4.4 应急响应行动

在苏州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发布应急响应的同时,市防指各成员单位、各市、区防汛防旱指挥部视情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

4.4.1 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由市防指副指挥或委托市防办主任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安排,水务、应急、气象、水文等主要成员单位参加,研究分析汛情、旱情可能影响,将情况上报市政府和省防指,并通报市防指成员单位。

4.4.2 Ⅲ级应急响应行动

市防指指挥或委托常务副指挥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安排,住建、园林绿化、城管、交通、水务、农业农村、应急、人防办、供电、气象、水文等主要成员单位参加,研究分析汛情、旱情可能影响,部署防汛防旱工作,明确工作目标和重点。重要情况及时上报市政府和省防指,并通报市防指成员单位,视情况决定是否组织应急工作组,指导相关市、区防汛防旱工作。

各市、区防指按要求向市防办报告防汛防旱工作进展及工作动态,突发灾情、险情随时报告。

4.4.3 Ⅱ级响应行动

市防指指挥或委托常务副指挥主持会商,市防指全体成员参加,分析研判汛情、旱情发展态势,部署防汛防旱工作。市防指成员单位负责人或其指派人员到市防指集中办公,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成立应急工作组,作出防汛防旱应急工作部署,并将情况及时上报市委、市政府和省防指。

市防指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做好区域水利工程调度,并在24小时内派出专家组赴一线加强技术指导。必要时,市委、市政府领导带队,组成防汛工作组赴各地指导防汛防旱工作。

综合组:汇总防汛动态信息,根据汛情、灾情发展,每4小时进行会商,并及时向指挥汇报。

抢险救灾组:汇总各地抢险救灾信息,每4小时向指挥报告一次;各防汛抢险队伍到指定地点待命,随时投入抢险救灾。

宣传组:运用广播、电视、报刊、政府网站、政府公报及新媒体等形式,向社会公开或通报突发公共事件;组织宣传报道抢险工作动态,先进事迹等;广播电视要随时插播、增播和滚动播放气象信息和汛情通报等。

专家组:每4小时组织一次会商,分析阶段水文气象预测预报结果,提出阶段工作重点,及时提出洪水预报,制订抢险方案。

4.4.4 Ⅰ级应急响应行动

市防指指挥向市政府汇报,由市长主持会商,市防指全体成员参加,分析研判汛情、旱情发展态势,部署防汛防旱工作,提出重点对策措施,并将情况及时上报市委、市政府和省防指。市防指成员单位负责人到市防指集中办公,成立应急工作组。市委、市政府领导防汛工作组成员赴各地指导防汛防旱工作。

当发生流域或区域超标准洪水时,按照政府批复的超标准洪水应对方案,明确责任,落实措施。

市防指可依法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情况严重时,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听取汇报并作出部署。决定是否采取非常手段,必要时请求部队支援。

市防指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做好区域水利工程调度,为灾区紧急调拨防汛防旱物资,并在24小时内派出专家组赴一线加强技术指导。

财政部门及时为灾区提供资金帮助。公安、交通部门发布船舶和车辆的交通管制命令,并为防汛防旱物资运输提供运输保障。应急部门及时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卫生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专业队伍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市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综合组:汇总防汛防旱动态信息,根据汛情、灾情发展,每3小时进行会商,并及时向指挥汇报。

抢险救灾组:汇总各地抢险救灾信息,每3小时向指挥报告一次;各防汛抢险队伍到指定地点待命,随时投入抢险救灾。

宣传组:运用广播、电视、报刊、政府网站、政府公报及新媒体等形式,向社会公开或通报突发公共事件;组织宣传报道抢险工作动态,先进事迹等;广播电视要随时插播、增播和滚动播放气象信息和汛情通报;视情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确保广播电视信号的畅通并及时组织力量对受损的传输线路进行抢修和恢复。

专家组:每3小时组织一次会商,分析阶段水文、气象预测预报结果,提出阶段工作重点,及时提出洪水预报,制订抢险方案。

4.5 信息报告与发布

4.5.1 信息报告

1)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等防汛防旱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

2)险情、灾情发生后,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职能部门和责任单位要按照相关预案和报告制度的规定,在组织抢险救援的同时,及时汇总相关信息并迅速报告。一旦发生重大险情、灾情,必须在接报后半小时内向市防办口头报告,在1小时内向市防办书面报告。

3)市防办接报后,要在第一时间做好处置准备,视情报告市防指指挥,并按照相关预案和报告制度的规定报告市政府办公厅和省防办。

4)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相关单位、部门要与毗邻区域加强协作,建立突发险情、灾情等信息通报、协调渠道。一旦出现突发险情、灾情影响范围超出本行政区域的态势,要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及时通报、联系和协调。

4.5.2 信息发布

1)防汛防旱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2)市防办统一审核和发布防汛防旱动态。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播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地方防汛防旱动态由各市、区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审核和发布。

4.6 应急响应结束

1.当洪水灾害、极度缺水得到有效控制时,市防指和相关市、区防汛防旱指挥部可视汛情旱情状况,结束防汛应急响应。

2.在紧急防汛、防旱期按照有关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应急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相关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相关市、区人民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3.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有关市、区防汛防旱指挥部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进一步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修复水毁工程和设施。

5 应急保障

5.1 队伍保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防旱的义务。防汛防旱队伍由消防综合救援队伍、解放军和武警部队、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及社会抢险力量等组成。安、住建、园林绿化、城管、交通、水务、卫生、应急、供电等部门组建专业抢险救援队伍。

5.2 供电保障

供电部门主要负责防汛抢险、抢排渍涝、抗旱救灾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5.3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主要负责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防汛防旱救灾物资运输;负责大洪水时用于抢险、救灾车辆、船舶的及时调配。

5.4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主要负责水旱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咨询、服务与技术指导,及时有效组织开展好伤员救治、巡医问诊和卫生防疫等工作。

5.5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主要负责做好水旱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洪抗旱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组织搞好防汛抢险、分洪爆破时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5.6 物资保障

市防指和各市、区防汛防旱指挥部、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按规范储备防汛抢险物资。防汛物资管理部门及时掌握新材料、新设备的应用情况,及时调整储备物资品种,提高科技含量。紧急防汛期,市防指有权征用社会物资。

各市、区建立应急供水机制,加强应急供水备用水源及互连互通工程建设。

5.7 资金保障

苏州市及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本行政区域内遭受严重水旱灾害的工程修复补助、重点治理工程以及其他规定的水利工程的维护和建设、以及遭受特大水旱灾害地区防汛抢险、抗旱补助。

5.8 社会动员

1.防汛防旱是社会公益性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和防汛防旱的责任。

2.汛期或旱季,各市、区防汛防旱指挥部根据水旱灾害的发展,做好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防汛防旱。

3.各市、区防汛防旱指挥部的组成部门,在严重水旱灾害期间,应按照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解决防汛防旱的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系统的力量,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4.各市、区人民政府加强对防汛防旱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做好防汛防旱工作。

5.9 防汛防旱决策系统

各市、区及相关单位的防汛防旱决策系统,应确保畅通,并保证信息传输的质量和速度。

水雨情信息采集系统,应确保全市各报汛站的水雨情信息实时传输至市防指。

市防指与省防指、各市区防汛防旱指挥部之间的防汛异地会商系统确保畅通。

5.10 宣传、培训和演练

在媒体上公布报警电话,宣传防汛防旱有关方针、政策、法规,普及防汛防旱知识,提高公众应对能力和参与意识。编制水旱灾害应急培训教材,多渠道、多形式广泛深入开展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教育。选择受水旱灾害影响和威胁较大地区开展应急综合演练,制定应急措施;演练结束后,认真总结,不断完善预案。

6 后期处理

发生水旱灾害的相关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6.1 救灾

1.发生重大灾情时,相关市、区人民政府成立救灾指挥部,负责灾害救助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根据救灾工作实际需要,苏州市有关部门和单位派联络员参加指挥部办公室工作。

2.应急部门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因灾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

3.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医疗卫生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和蔓延。

4.相关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进行清除。

6.2 社会救助

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在行政区域内组织动员社会各界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工会、共青团、妇联及慈善团体积极开展捐赠、心理援助等社会救助活动。

6.3 防汛抢险物料补充

针对当年防汛抢险物料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6.4 水毁工程修复

1.对影响当年防汛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尽快修复。水利工程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做到恢复主体功能;抗旱水源工程尽快恢复功能。

2.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6.5 灾后建设

灾区人民政府尽快组织灾后建设工作。根据水毁情况,对区域内工程按规划标准建设。

6.6 保险

水旱灾害发生后,保险机构组织在第一时间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审核和确认,根据保险条例实施理赔,尽快赔付灾民钱款。

6.7 防汛防旱工作评价

每年市防指和各市、区防汛防旱部针对防汛防旱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引进外部评价机制,征求社会各界和群众对防汛防旱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总结经验,找出问题,从防汛防旱工作的各个方面以及防汛防旱工程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提出改进建议,以进一步做好防汛防旱工作。

7 奖惩

对防汛抢险和防旱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市人社局和市防指联合表彰;对防汛抢险和防旱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对防汛防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江苏省防洪条例》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定义

1.一般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1020年一遇的洪水。

2.较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2050年一遇的洪水。

3.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50100年一遇的洪水。

4.特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大于100年一遇的洪水。

5.轻度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30%以下;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在20%以下。

6.中度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达31%50%;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达2l%40%

7.严重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达5l%80%;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达41%60%

8.特大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80%以上;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高于60%

9.紧急防汛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在紧急防汛期,国家防汛指挥机构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省(区、市)防汛指挥机构有权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作出紧急处置。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10.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制订并负责管理。视工情、水情和汛情的变化情况,适时进行修订,并按规定报苏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8.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苏州市防汛防旱指挥部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9.3 防汛防旱应急响应启动条件表

序号

响应级别

启动条件

启动程序

1

1.长江流域发生一般洪水,长江江阴萧山站洪水位达到6.50米,且有继续上涨趋势;或太湖流域发生一般洪水,太湖平均水位达到4.00米;或苏州城区发生一般洪水,京杭运河枫桥站水位达到4.00米、阳澄湖湘城站水位达到3.80米、陈墓荡陈墓站水位达到3.70米,且有继续上涨趋势;或全市两个以上水系分区同时发生一般洪水。

2.流域性、区域性工程出现管涌等一般险情。

3.太湖平均水位低于2.95米。

4.发生轻度干旱,可能会造成一个以上县级饮用水水源地水源不足。

市防指副指挥批准,由苏州市防汛防旱指挥部或授权苏州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办公室发布

2

1.长江流域发生较大洪水,长江江阴萧山站洪水位达到7.00米,且有继续上涨趋势;或太湖流域发生较大洪水,太湖平均水位达到4.20米;或苏州城区发生较大洪水,京杭运河枫桥站水位达到4.20米、阳澄湖湘城站水位达到3.90米、陈墓荡陈墓站水位达到3.80米,且有继续上涨趋势;或全市两个以上水系分区同时发生较大洪水。

2.长江、太湖堤防或流域性水利工程出现漏洞、滑坡等较大险情。

3.太湖平均水位低于2.90米。

4.发生中度干旱,河、湖取水口水位较低,饮用水水源地水源不足,造成1个县级供水片区内较大区域停水。

市防指常务副指挥批准,由苏州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发布

3

1.长江流域发生大洪水,长江江阴萧山站洪水位达到7.50米,且有继续上涨趋势;或太湖流域发生大洪水,太湖平均水位达到4.66米;或苏州城区发生大洪水,京杭运河枫桥站水位达到4.50米、阳澄湖湘城站水位达到4.00米、陈墓荡陈墓站水位达到3.90米,且有继续上涨趋势;或全市两个以上水系分区同时发生大洪水。

2.长江、太湖堤防或其它流域性水利工程出现陷坑、漫溢等重大险情。

3.太湖平均水位低于2.85米。

4.发生重度干旱,河、湖取水口水位低,饮用水水源地水源严重不足,造成12个县级供水片区局部或全部停水。

市防指指挥批准,由苏州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发布

4

1.长江流域发生特大洪水,长江江阴萧山站洪水位达到8.00米,且有继续上涨趋势;或太湖流域发生特大洪水,太湖平均水位达到历史最高水位4.97米;或苏州城区发生特大洪水,京杭运河枫桥站水位达到4.95米、阳澄湖湘城站水位达到4.15米、陈墓荡陈墓站水位达到4.10米,且有继续上涨趋势;或全市两个以上水系分区同时发生特大洪水。

2.长江干流重要河段、太湖堤防或流域性水利工程发生崩岸、决口等特别重大险情。

3.太湖平均水位低于2.80米。

4.发生极度干旱,河、湖取水口水位过低,饮用水水源地水源枯竭,造成3个及以上县级供水片区局部或全部停水。

市防指指挥报市政府市长批准,由苏州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发布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防汛防旱应急预案的通知(苏府办〔2020〕1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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