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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来水厂排泥水和尾泥规范化处置的通知

时间:2020-04-08 14:00 来源: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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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供水主管部门、供水企业:

为规范自来水厂排泥水和尾泥(排泥水脱水后的产物)的处置工作,按照源头控制、过程管理、末端处理的原则,结合《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相关要求,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尾泥处置场规划建设

各地供水主管部门和供水企业要高度重视自来水厂排泥水和尾泥的处置工作。供水主管部门要加强与资源规划、生态环境等部门沟通,推进尾泥处置场的规划和建设工作。尾泥处置场规模要满足需求适当超前,并做好分期和分区建设,鼓励相邻区域联合建设。处置场运营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加强管控,严格实施进场检查和称量,加强填埋作业、渗滤液回灌管理,定期对尾泥、处置场的水气土进行检测。

二、规范排泥水处理设施建设

供水主管部门要指导供水企业因地制宜确定排泥水处置方式,实现减量化、资源化、安全化处置目标。新、改、扩建的自来水厂项目,排泥水处理设施与主体工程应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投入使用。供水企业要加强排泥水处理设施运维,确保正常运行,尾泥含水率不应超过70%,排泥水处理设施达不到要求的,应尽快进行改造。严禁排泥水未经处置直接外排。

三、强化尾泥处置过程管理

供水主管部门要督促供水企业加强对尾泥产生、运输、贮存、处置全过程监督管理,严禁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杜绝产生二次污染。供水企业要在厂内对排泥水进行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尾泥外运应如实填写转移联单,填写的信息要真实有效,重量、流向等信息应与台账一致。运输单位应具备规定货物运输相关资质,采用具备GPS定位功能的密闭车辆或密闭驳船等进行运输。处置单位的贮存和处置能力应满足要求,应建立完善的检测、记录、存档和报告制度,并将相关资料保存5年以上。

四、加强自来水厂生产废水管控

供水企业对制水过程产生的沉淀池排泥水、滤池反冲洗水、污泥浓缩池上清液、污泥脱水液等加强规范管理。沉淀池(澄清池)排泥水不应直接回用;滤池反冲洗水和炭滤池反冲洗水可以回用,但应加强检测,如微生物指标(包括贾第鞭毛虫、隐孢子虫)、耗氧量、氨氮指标大于进厂原水,或部分指标超出地表水Ⅲ类标准则禁止回用;排泥水浓缩产生的上清液可以回用,但浓缩过程加注有机絮凝剂、阴阳离子聚合物,则禁止回用;脱水设备运行产生的脱水液禁止回用。自来水厂应与城镇污水厂加强对接,符合纳管标准的应当接入污水管网,由污水厂集中处理。

 苏州市水务局

 2020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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