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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苏州市水务局2020年行政执法监督计划》的通知

时间:2020-04-08 13:51 来源: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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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水务局、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苏州市水务局2020年行政执法监督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单位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苏州市水务局

2020年3月6日

苏州市水务局2020年行政执法监督计划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全市水行政执法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放再出发的若干政策意见》(苏委发〔2020〕1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苏州市2020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计划的通知》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苏州市水务局2020年行政执法监督计划。

(一)围绕中心工作开展监督。积极配合市委编办等部门依法推进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部署,落实行政执法改革的具体措施,加强对镇域综合执法改革机构的对口业务指导、培训和沟通协调,实现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有指导、有培训,有监督。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认真做好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事项审核及预审工作,压缩审批时限,优化审批流程,简化申报材料,拓宽申办渠道。完善事中事后监管,组织涉河“两违(违法圈圩、违法建设)”专项检查、排污口专项检查、水土保持专项检查。

(二)全面推动涉企违法行为包容审慎性执法。根据市司法局、市监察委《关于规范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依法制定本系统内全市统一的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清单;坚持严格审慎执法,充分运用政策辅导、行政建议、警示告诫、规劝提醒、走访约谈等方式,加大对企业的行政指导力度,充分体现宽严相济的法治精神,努力让企业真正感受到“有温度的执法”,依法维护健康良好的营商环境。

(三)全面深化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开展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处罚监督,完善管理环节的衔接。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决策部署,按照《苏州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细化工作措施,制定配套办法,按照任务分工、责任单位和完成时限要求抓紧推进,到2020年底,行政执法行为中实行“三项制度”达到100%。

(四)积极推行刚柔并济的执法方式。全面落实《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指导工作的实施意见》,通过重大项目辅导、服务发展建议、行政监管劝勉、执法事项提示、轻微问题警示、违法行为纠错、重大案件回访等方式,引导行政管理相对人自觉守法;着力围绕调查、审理、告知、听证、决定、执行等环节开展说理式执法,讲清行政执法行为的事理、法理和情理,提高社会公众对行政执法行为的接受程度。搭建边界联合执法巡查与管理平台,与所有交界市、县(区)签订联合联动协议,落实联合联动巡查机制。建立横向沟通机制,与长航公安、海事等单位建立联合巡查和情况通报等制度,组织有关单位开展联合巡江等活动,充分发挥联合执法、综合执法的倍增效能。严厉打击水源地违法案件和长江非法采砂案件,与公安机关建立“两法衔接”工作机制,规范案件移交行为。

(五)着力提升行政执法能力。落实《江苏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要求,对行政执法人员把好申领资格审核关,实行动态管理。组织沿江三市开展采砂管理与执法能力专项培训,提升管理和执法人员能力素质。规范采砂执法巡查与案件查处行为,督促制度落实,规范日常管理。组织开展现有执法基地运行管理情况检查,指导张家港市尽快完成东部执法基地建设任务。加强现有执法船(艇)、车辆等装备管理,规范装备运行行为,并根据财政预算情况,适时购置执法装备。

(六)规范信息与档案管理。落实行政执法监督信息报送制度,加大宣传力度,及时报送执法信息。一是利用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开展水法宣传,扩大知晓面;二是利用“世界水日”和“中国水周”等特殊时段,对相关企业、采砂工地和采(运)船主开展专题宣传,增强针对性;三是利用执法巡查、案件查处等时机开展普法活动,增强有效性。四是落实月报和季报信息制度,认真填报,及时上报。五是建立完善日常管理与执法巡查台账,注重全过程、全时段,规范资料管理;六是做好案件查处卷宗的归档与管理工作。开展全市水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及时通报相关情况并报送司法局。

(七)切实发挥行政裁决的作用。根据省统一要求,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裁决工作的意见》,严格履行行政裁决职责、健全行政裁决工作机制、加强统筹衔接,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在解决民事纠纷上的重要作用,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八)加强法规、规章实施情况的督查。一是开展《苏州市河道管理条例》修订一周年执行情况检查,对落实河长制和重要河道治理等情况进行梳理。二是在积极配合《苏州市供水条例》制定的同时,依照程序做好《苏州市供水办法》的废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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