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信息公开>涉企行政检查公示

苏州市水务局检查频次上限规定

时间:2025-12-12 16:11 来源:苏州市水务局 访问量:
【字体: 大中小】

1.年度内同一执法主体对同一对象实施行政检查不超过4次。

2.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行政处罚立案后的现场检查、整改复查等有指向性线索确需开展行政检查的,以及应企业申请、上级专项工作部署、要求实施的行政检查,不受频次上限限制,但不得明显超过合理频次。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
TOP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