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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相关规定(2026年修订)

时间:2026-05-06 10:43 来源:苏州市水务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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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公平公正推进我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全面落实国家、省有关招标投标管理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相关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市、县级市(区)水务部门监管项目,乡镇监管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二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工程跟踪审计等,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定。

二、招标代理机构选择

第三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经营主体信息库系统注册,并办理相关CA证书。

第四条招标人应当完善内控制度,在依法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时,应引入竞争机制,择优选择。择优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时充分考虑以下因素:

(一)业务知识储备。掌握所代理工程项目有关专业标准、规范、规定和业务要求,以及水利工程建设电子招投标系统等操作程序,熟练掌握水利工程代理业务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

(二)法规廉政教育。掌握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了解招标投标程序规定,加强职工廉政建设和教育。掌握水利行业招标投标资格审查、招标事前报告事后备案、招标评标文件备案、评标专家抽取、异议投诉处理等相关制度规定;

(三)信用信誉建设。经营、信誉情况良好,在信用中国、信用江苏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内部制度建设。代理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管理严格、操作环节严谨、工作程序规范。

第五条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与招标代理:

(一)被依法取消经营资格的;

(二)被依法责令停业且在处罚期内的;

(三)财产依法被接管、冻结的;

(四)企业出现转移资产、抽逃资金、逃避债务等严重诚信问题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宜参与招标代理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当招标代理服务费用达到政府采购起点金额的,应当通过政府采购或公开招标形式选择代理机构,招标单位应健全相关采购或招标程序。当代理服务费用低于政府采购起点金额的,应当根据《关于印发苏州市水务局小型项目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市水务〔2020〕509号)或各地有关规定选择代理机构。

第七条评标场所服务费(招标人部分)、评标专家劳务费等不属于招标代理服务范畴的费用由招标人支付,不得计入代理费用。

第八条监督管理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代理机构选择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接受和处理代理机构选择工作中的相关投诉。

代理机构服务过程中因代理活动违法受到行政处罚的,在惩戒期内不得申报全市水利工程项目代理工作。

招标人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考核,鼓励将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代理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所犯错误失误、所受有效投诉及异议次数和程度纳入内控制度,作为选择招标代理的参考。将招标代理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失误错误报行政监督部门在江苏省公共资源“一网通办”综合管理服务平台进行归集。

三、招标文件技术咨询、审核管理及主要指标要求

第九条 招标文件技术咨询会由招标人组织,行政监督、监察、政策法规等部门(处、科室)代表和招标代理机构、设计单位等相关项目负责人及邀请专家共同参加。

第十条 招标人应当提前书面通知招标文件技术咨询参与单位,通知内容应包括技术咨询项目基本情况、参加人员(包括邀请专家)、时间、地点、联系人、联系方式等。为保证招标文件质量,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认为在必要时,可以另行增派专家参会。

第十一条招标文件技术咨询会议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可由招标人代表或专家担任技术咨询组组长。招标文件技术咨询应形成技术咨询纪要(表),明确市场公平竞争审查结果,与会代表和专家应签字确认。对会议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招标人应组织招标代理机构、设计等单位逐条研究,进一步修改和完善招标文件,对专家意见未予采纳的应由招标人作出说明并签章,提交主管部门和招标投标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加强招标文件审核。省级重点水利工程项目可以在市级或县级平台上招标,如需在市级平台上招标,先由各县级市(区)初审后,报苏州市水务局审核。苏州市级项目由苏州市水务局负责审核。张家港市、常熟市、太仓市、昆山市、吴江区项目,由属地按照权限负责审核工作。吴中区、相城区、姑苏区、高新区、园区项目由项目所在区初审后,报苏州市水务局审核。在审核中发现有违背公平竞争原则情形的予以退回修改。

第十三条招标公告发布前,招标文件应在公共资源交易网站提前公示不少于3日,公示结束后提供公示情况说明。招标文件中明确第一中标候选人因故取消(放弃)中标资格的后续措施(按中标候选人排序依次确定中标人或重新招标)。

第十四条省重大项目、市县(区)重点项目的土建施工标及达到法定招标限额的服务标、设备采购标等招标文件的确定应当经项目主管部门“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决定。

第十五条所邀请咨询专家应为江苏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成员,应熟悉招标文件编制要求、水利工程建设程序、资质管理要求、合同管理及审查规则要点等。

第十六条主要咨询技术指标要求:

(1)企业资质、项目经理资质要求:设置与工程设计等级相一致的资质条件。

(2)报名企业工程业绩:泵站单机流量在20立方米/秒及以下工程不设业绩要求;单机流量超过20立方米/秒的工程,可设置不超过设计规模50%的业绩要求;水闸设计流量200立方米/秒及以上或者净孔宽16米及以上或者主要建筑物设计等级2级及以上,可设置不超过设计规模50%的业绩;河道、农田整治等其他工程不设工程业绩。

(3)最高限价:应有有权部门确定的价格作为依据或应按照招标的工程量清单和有关规定,经造价工程师编制、审核并签章的标底价作为依据。

(4)分包:允许专业分包,招标文件中应明确允许专业分包的内容和相关要求。

(5)预付款:应明确合同金额的10%-30%。

(6)进度款:省重点项目进度款支付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其他可按各地文件明确的要求执行。

(7)基准价计算:C=A*a+B*(1-a),A为最高限价,B为报价算术平均值,a为业主权重系数(不应低于0.6,设置三档次,一般取0.6、0.7、0.8,在开标时现场随机抽取)。B值计算:投标报价超过最高限价为无效标,低于最高投标限价一定幅度时(具体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可不参与B值计算,取有效报价算术平均值。

(8)报价评分:采用综合评估法的项目,勘察、设计、监理、咨询等服务标报价分权重不宜低于20%,设备采购不宜低于40%,施工标不宜低于60%。采用基准价模式计算投标报价评分的,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相比,每高1个百分点扣不低于1分,每低1个百分点扣不低于0.5分。

(9)项目经理答辩:一般不设项目经理答辩,确需安排的,答辩方式、题目及时长由评标委员会根据项目建设内容及重点、难点等关键因素,现场讨论确定,不得由招标人提前准备。

(10)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业绩和奖项。施工标一般不设企业业绩、项目负责人业绩和奖项加分项。

(11)合同专用条款中要细化落实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项目财务管理和竣工决算审计的通知》(苏水财〔2025〕6号)相关要求,进一步明确违约处理条款、主要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条款、不平衡报价价格调整方案、工期延误处置措施等;应开展“六项机制”和“六化”建设,并与事故警示教育一并纳入三级安全培训教育内容,结合岗位风险特点常态化开展,留存培训记录备查,确保全员覆盖,未纳入建设和教育培训的明确处理意见。认真执行《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专项监管办法的通知》(苏水基〔2023〕10号)、《关于联合公布有关行业领域较大以上安全风险目录的通知》(苏安办〔2024〕32号),明确触发有关负面清单和构成较大以上安全隐患的处理条款,应将必查清单、负面清单和江苏省水利行业较大以上安全风险目录内容针对性纳入班前班后5分钟学习,未纳入学习的明确处理意见。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未尽责尽职的,与施工单位同时处理。

(12)相关资质资格审核: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对在业绩、人员配置等方面有能力满足招标条件而不提供(或部分提供)评标所需相关证明资料(即能得高分却不得高分)且未作出正当解释和提供相关证据(有围标串标嫌疑)的投标单位由项目法人进行约谈。

四、开标、评标、中标

第十七条评标专家:评标专家人数应为单数,一般5人及以上单数。委派业主评委的应不超过1人,除业主评委外其他评委应从江苏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抽取;有特殊专业需要的工程,经项目主管单位批准,招标人可以指定专业评标专家1人,评委总数应在7人及以上。技术标评审专家应由两个及以上地级市的省专家库内成员组成(采用远程异地评标的项目按相关规定组建)。评委专家费按《江苏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专家管理细则》(苏政务办发〔2023〕40号)执行,抽取异地专家参与评标的,交通费、住宿费按照当地公务接待标准实报实销,鼓励采用公共交通出行方式,远程异地评标费用按相关规定计列。

第十八条评标分组:评标一般分为商务标和技术标,技术标不再分组评标,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对所有投标文件的全部内容进行独立评审。评标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对招标投标文件有疑义的,应当提请主任委员同意后,由主任委员组织集体讨论。对评分畸高畸低的,评标专家对所评标应作出书面说明。

第十九条 评标形式:技术标采用暗标形式评标,有条件的地方推进远程异地评标和技术标盲评等。

第二十条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的内容采取书面方式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

第二十一条对评标专家监督:招标人、招投标监督机构应对评委专家评标情况进行监督,一旦发现评标专家有违法违规、有倾向性行为的,应及时向招投标行政监管部门书面报告,招标行政监管部门一经查实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二条 评标报告报备:评标结束后,招标人应认真审定评标报告,招标结果审定无误并在评标报告上确认签字后,及时向招投标行政监管部门报备,评标报告报备后进行中标候选人公示。审核中发现异常情况及时组织评委会复核。

第二十三条 鼓励项目法人在公共资源交易网站公示合同签订、合同履约和变更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但无论出于何种原因,不重新确定投标人入围资格;除算术性错误外,不重新计算评标基准价。招标人重新确定拟中标人的,应当公示。

五、投诉与投诉处理

第二十五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机构投诉。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四)相关请求及主张;(五)有效线索及相关证明材料。

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第二十六条投诉人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机构进行认定后3日内,上报苏州市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在苏州市水务局官网上进行公布,公布期1年。公布期内,相关投诉人在参与苏州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时,投标得分按评标总得分扣减0.5分计;存在多起行为同时在公布期内的,扣分累加:(一)投诉人1年内投诉反映情况不属实,缺乏事实、法律依据或者被驳回投诉(包括全部驳回和部分驳回)每达到2次的;(二)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等进行恶意投诉的。

六、其他

第二十七条 国家、省有关招投标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中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26年5月31日起执行。《关于印发苏州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相关规定(试行)的通知》(苏市水务〔2025〕5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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